2018年8月16日,澳大利亚新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生产力委员会应对措施第一部分和其他措施)获议会两院通过,并将在御准后立即生效。
在法案通过前,为了改善获取思想和创新之间的平衡,生产力委员会(Productivity Commission)对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新法案实施了生产力委员会的部分建议。新的法案存在以下显著变化:
1. 使灰色商品进口商更容易依赖法案来对抗当地商标所有者提起的商标侵权指控
根据1995年的商标法,1968年通过的联邦著作权法中的平行进口条款将被废除。商标法将加入新的第122A条,以便在以下情况中使用与商品有关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1)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类似;
(2)在就该商品使用该商标前,对该商标进行过合理查询;
(3)在进行查询后,认为该商标已经经过了商标拥有者或授权使用者的同意,可以适用于此类商品。
新规定给予进口商更大的自由度。如果进口商能够证明他们进行了合理查询来确保商标是在其拥有者的同意下适用于进口商品,则进口商不会被判侵犯商标。即使商标注册者没有使用商标,上述情况也适用。合理查询的判定取决于具体事实。在服务方面,平行进口条款保持不变。
2. 将某些未使用商标的撤销申请年限缩短至3年
商标法第93(2)条将被修改,使得未使用的商标申请能够在注册日起3年内申请撤销该商标所有权。目前的时间范围是自商标申请日起5年的期限。这是基于目前登记的未使用商标数量的担忧。
3. 不再需要通知延长与药物有关的标准专利
根据1900年的联邦专利法案第76A条,标准专利持有人需要向卫生部提供延长专利期限相关的信息,但鉴于可以从其他途经获取信息,专利持有人将不再需要提供该信息。
4. 不合理的侵权威胁可能会产生额外损失赔偿
考虑到目前的损失赔偿不足以阻止某些不合理的侵权威胁,新法案规定对专利、外观设计、植物育种者权利和商标侵权诉讼的不合理威胁,给予额外的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
对于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再通过开始侵权诉讼来终止不合理的威胁。此外,商标法新的第103条规定,仅仅通知注册商标的存在不构成侵权诉讼的威胁。